(2015)东执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晓明与孙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明,孙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00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明,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陈永鹏,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红卫,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执行人张晓明诉被执行人孙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东岔民初字第0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孙红卫于2015年2月1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晓明借款人民币20000元。若被执行人孙红卫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张晓明可就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执行人孙红卫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孙红卫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孙红卫在本院作为债权人有另案在处理,现申请人同意待另案处理完后再恢复执行。2016年3月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孙红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150元和执行费277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字第02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曾凡平执行员 高亚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中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