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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传斌与被告胡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斌,胡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974号原告:黄传斌,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小营镇。被告:胡翠,女,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本院审理原告黄传斌与被告胡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传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传斌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传斌负担。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