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传斌与被告胡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斌,胡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974号原告:黄传斌,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小营镇。被告:胡翠,女,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本院审理原告黄传斌与被告胡翠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传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传斌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传斌负担。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