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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庞志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庞志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522号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经济开发区资源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刘钧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庞志各,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纪家镇坡留村4巷**号。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志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湖南赛福资源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永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