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可与刘双智、田发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双智,朱可,田发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双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发展。上诉人刘双智因与被上诉人朱可、田发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原告朱可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时,原审被告刘双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朱可此次受伤不是在受刘双智指令的工作中造成的,与刘双智无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故本案不能由朱可所谓的受伤地法院管辖。刘双智户籍所在地在徐州市铜山区徐庄镇王楼村3队93号,本案应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裁定将案件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查明:刘双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后,朱可于2016年2月1日申请证人白某到庭作证,并提交了朱可于2015年12月6日零时左右拍摄的白某在安装灯杆广告的照片,证明2015年12月6日凌晨3时左右,朱可与证人白某、被告刘双智一起在徐州市火花雨润新城售楼处附近311国道旁安装灯杆广告时摔伤,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泉山区的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徐州市火花雨润新城售楼处附近,属泉山区的管辖范围内,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刘双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遂裁定:驳回刘双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刘双智不服上述裁定,仍以原管辖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本市火花雨润新城售楼处附近,该处属泉山法院辖区,按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朱可作为原告,其有权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受诉法院,现朱可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管辖规定。由于管辖权异议仅为程序审,不涉及案件事实,故上诉人所称与被上诉人受伤无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等问题,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解决,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在此不予理涉。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慧娟代理审判员 厉 玲代理审判员 曹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