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6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90年5月1日生,住山东省陵城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6月2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秀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