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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6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90年5月1日生,住山东省陵城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6月2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秀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