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济莲、何贵常等与何秀苟、何泽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济莲,何贵常,何秀苟,何泽坤,何泽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李济莲。原告:何贵常。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志永,是上述两原告的儿子。被告:何秀苟。被告:何泽坤。被告:何泽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济莲、何贵常诉被告何秀苟、何泽坤、何泽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济莲、何贵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秀苟、何泽坤、何泽宁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济莲、何贵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济莲、何贵常撤回对被告何秀苟、何泽坤、何泽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济莲、何贵常负担。审 判 长 罗焕权代理审判员 廖镜彪人民陪审员 邓小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