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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济莲、何贵常等与何秀苟、何泽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济莲,何贵常,何秀苟,何泽坤,何泽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李济莲。原告:何贵常。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志永,是上述两原告的儿子。被告:何秀苟。被告:何泽坤。被告:何泽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济莲、何贵常诉被告何秀苟、何泽坤、何泽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济莲、何贵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秀苟、何泽坤、何泽宁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济莲、何贵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济莲、何贵常撤回对被告何秀苟、何泽坤、何泽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济莲、何贵常负担。审 判 长  罗焕权代理审判员  廖镜彪人民陪审员  邓小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