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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被执行人毛艳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吉丰东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殷耀君,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毛艳军,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毛艳军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丰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毛艳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案罚金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