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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杜雷与柯长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雷,柯长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650号原告杜雷,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杰锋,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长材,农民。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杜雷诉被告柯长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杜雷自愿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柯长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柯长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雷撤回对被告柯长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雷承担。审判员  赵拥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天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