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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景宽与XX立、锦州云孟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景宽,XX立,锦州云孟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胡景宽。被执行人XX立。被执行人锦州云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北铺村。法定代表人孟艳秋,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4段18-1号。负责人刘书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商务大厦B座一区六楼。负责人高占波,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胡景宽与XX立、锦州云孟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景宽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3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