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邓纪辉与曾新华,黄惠霞,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纪辉,曾新华,黄惠霞,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338号原告邓纪辉,女,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彭建华,广东怀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新华,男,汉族,1960年5月1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黄惠霞,女,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县。法定代表人马财茂。原告邓纪辉诉被告曾新华、黄惠霞、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亭华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三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5,000,000元;2、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自2015年5月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5%计算,暂计124万元);3、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三被告连带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5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4年3月10日,邓纪辉作为出借人,曾新华作为借款人,保亭华达公司及黄惠霞作为保证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曾新华向邓纪辉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利率为月息5%,保亭华达公司与黄惠霞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2014年3月19日,邓纪辉作为出借人,曾新华作为借款人,保亭华达公司及黄惠霞作为保证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曾新华向邓纪辉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8日,利率为月息5%,保亭华达公司与黄惠霞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两份《借款合同》第7条第2款均约定,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014年3月11日、3月19日,邓纪辉通过其银行账户分别向曾新华转账支付10,000,000元、5,000,000元。2014年3月10日、3月19日,曾新华分别出具一份《收条》,确认收到借款10,000,000元、5,000,000元。邓纪辉自认曾新华已支付2015年5月1日之前的利息,且均按年利率24%实际支付,故诉请返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计算到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邓纪辉主张为追索欠款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并为此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予以证实。邓纪辉另主张为追索欠款支付了保全担保费52,500元。判决结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曾新华尚欠邓纪辉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2015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邓纪辉诉请曾新华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约定律师费应由曾新华承担,邓纪辉提供的证据已证明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故曾新华应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且非诉讼的必要费用,故对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黄惠霞、保亭华达公司作为保证人,自愿为曾新华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且在担保期限内,故应对曾新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新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邓纪辉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曾新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邓纪辉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黄惠霞、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曾新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惠霞、保亭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曾新华追偿。四、驳回原告邓纪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三被告负担。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晓星(兼)书 记 员 孟  祥  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2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