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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传义与袁鸣捷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义,袁鸣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273-1号申请执行人刘传义。被执行人袁鸣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鸣捷现有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x号住房(权x,建筑面积98.08平方米);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x号住房(权x,建筑面积122.66平方米)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袁鸣捷现有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x号住房(权x,建筑面积98.08平方米);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x号住房(权x,建筑面积122.66平方米)两套。二、在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竹永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