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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朱玉春与周志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春,周志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832号原告朱玉春,女,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周志远,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春诉被告周志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程明审 判 员  张淑文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晁艾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