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红光与刘国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光,刘国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855号原告刘红光。被告刘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光与被告刘国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刘国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刘国强住所地在北塘,人身损害行为发生地解放军第101医院也在北塘,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张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