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侯海英申请执行陈绍江、姜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海英,陈绍江,姜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侯海英,男。被执行人陈绍江,男。被执行人姜东山,男。申请执行人侯海英与被执行人陈绍江、姜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的(2013)密商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陈绍江、姜东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侯海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陈绍江、姜东山给付561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绍江、姜东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陈绍江、姜东山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陈绍江、姜东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侯海英已明确表示等陈绍江、姜东山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绍江、姜东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侯海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陈绍江、姜东山新的线索,侯海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