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梵发实业有限公司、金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梵发实业有限公司,金锦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2609号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石海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焱,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梵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金锦建,负责人。被告金锦建,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梵发实业有限公司、金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胡晓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