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秦燕芳、肖增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燕芳,肖增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秦燕芳,女,34岁,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肖增建,男,50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执行秦燕芳与肖增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增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肖增建常年不在家,具体下落不明。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丰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王玉峰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景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