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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瑞芹诉李朝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芹,李朝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147号原告王瑞芹。被告李朝和。委托代理人何立官,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芹与被告李朝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瑞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芹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