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瑞芹诉李朝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芹,李朝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147号原告王瑞芹。被告李朝和。委托代理人何立官,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芹与被告李朝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瑞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芹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