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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明江与张云增、林乐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江,张云增,林乐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312号原告:杨明江,农民。被告:张云增。被告:林乐梅,系张云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江诉被告张云增、林乐梅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江撤回对被告张云增、林乐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孙艺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