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林荣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荣枝,林荣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执47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林荣枝,男,汉族、1990年11月28日出生,住中山市黄圃镇。关于林荣枝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刑二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并处没收林荣枝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经向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荣枝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林荣枝户籍地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委托该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林荣枝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院至今未回复调查结果。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其户籍所在地法院代为调查财产状况,但该院至今未回复调查结果,故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执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大军代理审判员 张照栋代理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丽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