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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朱杰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刑终12号原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杰,务农。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4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朱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杰撤回上诉。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4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任荣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