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振振故意伤害、诬告陷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刑初5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振振,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第二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17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2月2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第二分局执行逮捕,2012年7月17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2014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滑县公安局老庙派出所立案侦查,2014年5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5日因吸毒被濮阳市中原派出所行政拘留,2015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11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刑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振犯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振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下午,在滑县老庙乡李大厅村,张付民(张振振之父)酒后与受害人祝某丙等人发生打斗,被告人张振振随后赶到现场,手持木棍将祝某丙打倒在地。经鉴定,祝某丙左耳廓裂伤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6月5日,被告人张振振与被害人祝某丙达成调解,赔偿祝某丙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0元,取得祝某丙的谅解。2015年9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振振将其驾驶的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停在滑县新区金龙宾馆停车场后到该宾馆休息,上午9时许,受害人张某驾驶一辆别克轿车到滑县新区金龙宾馆停车场时停车时,见该保时捷卡宴越野车的副驾驶玻璃未关,随将卡宴车内四盒香烟偷走,总价值80元。张振振发现香烟被盗后通过查询金龙宾馆监控联系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被盗香烟未果,为使张某得到惩罚,张振振报警称其被盗一个棕色LV牌钱包价值12000元和一条苏烟价值200元,钱包内还有有现金2700元及三张银行卡,致使张某被刑事拘留8天,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振振报称被偷的LV钱包、2700元现金及银行卡,系其为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捏造的虚假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振振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祝某丙、张某的陈述,证人祝某甲、祝某乙、郭某、鲁某、刘某的证言,祝某丙、祝少动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盘,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清单,张振振钱包及包内银行卡、身份证的照片,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羁押证明,被告人张振振的户籍信息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偷走被告人张振振香烟四盒价值80元,被告人张振振捏造被偷财物价值14900元的事实,致使张某被刑事拘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振振对被害人祝某丙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且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振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濮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振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张振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庆兵审判员 刘国强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双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