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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与被告刘建华、宋金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刘建华,宋金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003号原告杨军,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刘建华,女,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被告宋金杰,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刘建华、宋金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