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与被告刘建华、宋金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刘建华,宋金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003号原告杨军,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被告刘建华,女,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被告宋金杰,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刘建华、宋金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