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302号原告石某某,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冯某,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恩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