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巴志强、康家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巴志强,康家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巴志强。被执行人:康家源。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巴志强、康家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3年10月18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巴志强、康家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巴志强所租赁的陕汽自卸车(车架号:LZGCL2R4XBX087656)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爱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