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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巴志强、康家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巴志强,康家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巴志强。被执行人:康家源。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巴志强、康家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3年10月18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巴志强、康家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巴志强所租赁的陕汽自卸车(车架号:LZGCL2R4XBX087656)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爱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