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某公司延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某公司延安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姜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高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延安分公司。负责人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延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以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6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吴新平代理审判员 范孝明人民陪审员 危 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杨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