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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学民与邹云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民,邹云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552号原告张学民,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邹云廷,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学民诉被告邹云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民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云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学民承担。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友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