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学民与邹云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民,邹云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552号原告张学民,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邹云廷,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学民诉被告邹云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民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云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学民承担。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友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