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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7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蒋某某、蔡某甲与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蔡某甲,侯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7137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原告蔡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蒋某某,住址同上。被告侯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蒋某某等诉被告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暨原告蔡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蒋某某与蔡乙(2015年5月死亡)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10月登记结婚,2005年7月生育一子蔡某甲。2015年2月双方至民政局协议离婚,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上海市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归蒋某某所有,但在办理产权过户前,蔡乙突然去世。蔡乙是独生子女,其父亲于2007年9月死亡,其母亲侯某某因欠下巨额高利贷,于2010年离家至今没有音讯。现要求系争房屋中属于蔡乙的产权份额归蒋某某所有。被告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某与蔡乙(2015年5月死亡)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10月登记结婚,2005年7月生育一子蔡某甲。蔡乙是独生子女,其父亲于2007年9月死亡,其母亲侯某某现下落不明。2015年2月蒋某某与蔡乙至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蔡乙放弃系争房屋中所享有的份额。另查,系争房屋于2013年6月取得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蔡乙、蒋某某、蔡某甲共同共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户籍资料、独生子女证、死亡证明、房地产权证、离婚协议书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蒋某某与蔡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蔡乙明确表示其放弃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故系争房屋中蔡乙的产权份额应归蒋某某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蔡乙的产权份额归蒋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 梅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心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