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二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潘庆贤、黄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潘庆贤,黄李青,潘斯勤,林泽利,潘华理,苏艳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4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武鸣县建设街***号。代表人:曹以钦,支行长。委托代理人:覃崇群,该支行职员。被告:潘庆贤,男,壮族。被告:黄李青,女,壮族。被告:潘斯勤,男,壮族。被告:林泽利,女,壮族。被告:潘华理,男,壮族。被告:苏艳艳,女,壮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被告潘庆贤、黄李青、潘斯勤、林泽利、潘华理、苏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潘庆贤已结清贷款本息,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农艳芳人民陪审员  林忠善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