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罗某与雷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雷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31号原告罗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雷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任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