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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9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与崔某、孙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崔某,孙某,侯某,樊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934-2号原告:李某。原告:张某。被告:崔某。被告:孙某。被告:侯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张某与被告崔某、孙某、侯某、樊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梁某字第934-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崔某、孙某、侯某、樊某的银行存款1255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因本院判决孙某、樊某不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某、樊某的银行存款1255000元的冻结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吴同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柏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