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9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与崔某、孙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崔某,孙某,侯某,樊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934-2号原告:李某。原告:张某。被告:崔某。被告:孙某。被告:侯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张某与被告崔某、孙某、侯某、樊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梁某字第934-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崔某、孙某、侯某、樊某的银行存款1255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因本院判决孙某、樊某不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某、樊某的银行存款1255000元的冻结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吴同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柏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