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刑更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严必花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必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582号罪犯严必花,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5日作出(2001)盐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必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9日作出(2001)苏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7月16日交付执行。2003年8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1月22日,该院又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060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09)通中刑执字第0133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1677号、(2013)通中刑执字第0408号、(2014)通中刑执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严必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严必花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必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改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严必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必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郭德萍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思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