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宁与刘华孝、被告刘华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刘华孝,刘华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30号原告张宁。被告刘华孝。被告刘华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宁与被告刘华孝、被告刘华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宁以被告刘华玮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宁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原告张宁负担2267元,退付原告张宁22**元。审判员 赵振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