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程某与郝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373号申请人程某。被执行人郝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郝某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程某名下的XX银行济宁分行价值100000元的理财产品“稳添利山东优享”代码XXXXXXX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163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程某名下的XX银行XX分行价值100000元的理财产品“稳添利山东优享”代码为XXXXXXX;二、冻结被执行人郝某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庆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