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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风芝与被执行人霍文彬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风芝,霍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安风芝,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霍文彬,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安风芝与被执行人霍文彬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风芝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5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5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权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