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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96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牛国良,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成年人。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李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兴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