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966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牛国良,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成年人。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李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兴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