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坤诉被告吴楠、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吴楠,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652号原告王坤,男,生于1991年5月1日,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被告吴楠,男,生于1985年3月24日,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台区莲湖东路一职高东100米。负责人马骏,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诉被告吴楠、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坤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原告王坤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