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某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终83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仫佬族,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宜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徐某人民币1469元,退赔覃某人民币689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黄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5)宜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治宏审��员甘耐芬代理审判员 吴大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莫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