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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庆城县华通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李永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城县华通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李永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75号原告庆城县华通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田家成41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婉茹。委托代理人陈震,甘肃陇凤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春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城县华通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李永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城县华通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8元,减半收取5899元,原告庆城县华通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安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