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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东诉被告孙苗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孙苗苗,宋嫚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513号原告:张晓东,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赵素霞,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作良(系张晓东母亲),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孙苗苗,女,199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宋嫚,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张晓东为与被告孙苗苗、宋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利学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张晓东负担。审判员  白利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