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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3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建平与被申请人王建军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3执保35号申请人李建平,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磊,内蒙古居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建军,男,48岁,汉族。申请人李建平与被申请人王建军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军在内蒙古额济纳旗东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保证金21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妻子王海枝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镇那仁宝力格西街的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军在内蒙古额济纳旗东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保证金21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红   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格吉乐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