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杨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安徽新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829号原告:杨俊,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义安区。委托代理人:丁辰,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安徽新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新苑四区2栋130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诉被告安徽新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