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50号原告高某,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武某,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定于2016年3月9日上午九点在姚家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但原、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闫秋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玉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