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9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志斌、朱瑞林等与资源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斌,朱瑞林,资源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9执10号申请执行人吴志斌,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申请执行人朱瑞林,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资源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瓜里乡大田村。法定代表人练建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的吴志斌、朱瑞林申请执行资源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资源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矿产资源等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资源县磊鑫矿业有限公司在资源县国土资源局登记有资源县梅溪镇随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随滩萤石矿(采矿许可证号:C4503292012056120128423)、资源县梅溪镇胡家田翻田冲萤石矿(采矿许可证号:C4503292010126120091651)矿山两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该两处矿山价值较大,本院依法对该两处矿山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进行限制性查封。经申请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及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吕鑫涛审判员 蒋新华审判员 杨良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