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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终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陆炳坤、杨志兰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义来,陆炳坤,杨志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终字第0081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义来。委托代理人周杰、徐辉,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炳坤。委托代理人徐广飞,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兰,2016年1月30日死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扬州市兴城西路180号。法定代表人龚振志,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香云,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邗江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璐,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陆炳坤、杨志兰诉扬州市邗江区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陈义来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杨志兰去世,上诉人陈义来以涉案矛盾系家庭纠纷,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义来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义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义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苗 青代理审判员 张世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