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红诉被告刘鹏超、张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红,刘鹏超,张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590号原告张艳红,女。担保人解瑞双,男。被告刘鹏超,男。被告张玉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红诉被告刘鹏超、张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刘鹏超在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诉刘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阶段案件中刘鹏超所得的执行款项236,8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解瑞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9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鹏超在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与案外人刘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刘鹏超所得的执行款项236,8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解瑞双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9号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雪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