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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松明与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苏美店、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明,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苏美店,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李松明。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苏美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68号(苏美中心)。负责人郑尉霞。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修、徐辉,江苏建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东兴路99号。法定代表人GEORGEKOVOO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霄,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松明诉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苏美店、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姜泽峰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松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松明负担。审判员  姜泽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