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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泸州力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淄博铸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力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淄博铸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467号原告泸州力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霞。委托代理人杨霞,四川眀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铸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虹。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力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铸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力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淄博铸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力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51元,本院减半收取1212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25.5元,由原告泸州力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