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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顺平与被告薛晓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平,薛晓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168号原告王顺平,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薛晓静(又名薛小静),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平与被告薛晓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捷人民陪审员  张有祥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辛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