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顺平与被告薛晓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平,薛晓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168号原告王顺平,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薛晓静(又名薛小静),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平与被告薛晓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捷人民陪审员 张有祥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辛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