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与冯福桂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冯福桂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625号原告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8号公馆1111室。法定代表人刘居云,总经理。被告冯福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润担保有限公司和诉被告冯福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