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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662号原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经慎重考虑,现原告魏某某自愿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晓梅 微信公众号“”